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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长城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嘉峪关长城博物馆  作者:  日期:2023-12-2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嘉峪关长城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学术研究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我馆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特成立嘉峪关长城    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指导本馆学术工作,是本馆学术工作的组织、决策、咨询、协调、服务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在馆务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藏品保管部负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制定本馆学术科研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审定馆内科研课题的立项,推动本馆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对本馆承担的课题进行督导。
第六条协助开展馆内科研成果各级奖项评审申报工作。
第七条组织各项学术活动和业务培训活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学术研讨会、学术报告会或学术讲座等,提议举办具有学术价值的专题展览。
第八条组织评审本馆科研成果,对馆内年度科研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负责对申报职称的学术成果进行审核,并负责向研究院职称评定领导小组推荐。
第十条组织调查研究,为开展各项工作、提升工作水平提供学术支撑。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有一定学术造诣、热衷博物馆的学术研究活动的科研人员、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及外聘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科研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单位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须经馆务会批准。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由5人组成。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学术秘书1名。
 
  第四章  推选办法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学术秘书建议名单由馆务会提名,学术委员会表决产生。委员因故缺额时,由学术委员会提名并经多数委员通过,报主任批准后增补。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提出外聘委员名单,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可增补为本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外聘专家委员人数比例可逐年提高。
  
  第五章  委员权利及义务
第十七条权利: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二)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四)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五)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十八条义务:
(一)认真完成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二)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三)坚持依照法规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四)接受学术申诉,并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和重要学术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会议召开时间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年初确定,如无特殊情况不做变更。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完成相关事务或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及时通知学术委员会或请假,不能委托其他委员或人员代理相关事务。
第二十六条委员若不遵守章程、不履行工作职责、在业务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等,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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