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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长城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来源:嘉峪关长城博物馆  作者:  日期:2023-03-1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藏品征集工作,丰富馆藏文物的数量和种类,建立体系完备、特色鲜明的藏品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嘉峪关长城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藏品征集工作是指根据本馆自身的性质、任务、藏品现状和发展需要,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征集藏品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藏品征集业务活动。
第四条 藏品征集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物管理规定。博物馆不得征集来源不合法或来源不明的藏品,征集活动不得有违博物馆职业道德。

  第二章 藏品征集机构
第五条 藏品征集工作由藏品保管部具体负责,并成立藏品征集工作小组,由博物馆馆长、副馆长及藏品保管部、办公室财务室人员组成。
第六条 藏品保管部负责拟定本馆藏品征集工作规划,藏品征集工作小组审定藏品征集年度计划, 经馆务会议讨论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拟征集藏品的鉴定评估专家,从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库遴选,鉴定评估需出具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报告。对真伪鉴定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藏品征集范围
第八条 根据本馆性质、任务,确定藏品征集范围,凡能反映长城文化、河西地域文化,具有收藏保存价值、适合陈列展览需要或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文物、标本等均在征集之列。从现有藏品结构和规模实际出发,重点征集具有典型代表性的精品和能够填补馆藏空白的品类。
1.反映中国长城历史、长城建筑、长城艺术、长城文化为主要内容的专题类文物。
2.反映河西地区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和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文物。
3.嘉峪关地域内的具有代表性的农业、手工业生产工具、生活用具,以及有关人们生产活动、商品交换等的文物资料。
4.反映嘉峪关重大历史沿革、涵盖佐证嘉峪关历史发展的文物文献,如:印章、契约、档案、拓片等;
5.反映嘉峪关地区民俗文化发展兴盛的代表性文物,如服饰、家具、手把件、古玩等;
6.比较珍贵的近现代革命文物;

  第四章 藏品征集方式
第九条 藏品征集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征集藏品。
1.捐赠。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并颁发收藏证书或奖金。捐赠文物一经陈列,在展品上永久具名。
2.购买。藏品合法拥有者(或单位)自愿有偿转让且符合本馆征集需要的藏品,经鉴定评估确认后,以双方认可的价格进行购买。
3.调拨。按国有资产管理和文物调拨程序调拨有关单位藏品。
4.接收涉案藏品。接收公安、法院、工商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移交的藏品。

  第五章 藏品征集经费申请与管理
第十条 根据藏品征集计划,向甘肃省文物局和嘉峪关市财政局申请文物征集专项补助经费。
第十一条 文物征集过程中产生的专家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费用,按照甘肃省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藏品征集流程
第十二条 制定征集计划。藏品保管部人员根据本馆定位、陈列展览需求和前期征集调查结果,采集拟征集藏品信息,对拟征集物的真实性、来源合法性、是否符合征集方向进行初审,提出拟征集物清单。
第十三条  确定拟征集藏品。文物保管部将征集文物信息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文物征集小组审核,经馆务会研究讨论,确定拟征集藏品,制定拟征集藏品清单。
第十四条 征集申请。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嘉峪关长城博物馆拟征集藏品申请表》,经审批通过,再进行下一步征集工作。
第十五条 真伪鉴定和价格商议。申请省鉴定委员会对拟征集的文物进行真伪鉴定和价值评估。每次鉴定专家不得少于3名,完成鉴定评估,出具鉴定评估意见。由征集部门、财务部门共同组成不少于3人的谈判或协商小组,以估价建议额为上限,与拟征集物所有者进行价格商谈。达成一致后确定征集意向;如价格超出估价上限,则中止征集。谈判或协商中应做好会议记录、文件签字。
第十六条  征集报批。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嘉峪关长城博物馆征集藏品审批表》,逐级报批,拟定《嘉峪关长城博物馆征集藏品协议》,提交律师法核。
第十七条 办理征集手续。由本馆法人或委托授权,与藏家签订《嘉峪关长城博物馆征集藏品协议》。经过藏品验收,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移交入藏。藏品征集小组制定《嘉峪关长城博物馆征集藏品移交清单》,按相关规定办理移交、入藏手续。财务部门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要求,于征集程序完成后,根据购买价格及时登记入账,确保不重不漏。所有入馆藏品由藏品保管部总账人员办理入馆手续,并根据藏品类别划归库房。入馆藏品必须填写《嘉峪关长城博物馆文物、资料入馆凭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原始帐交由总账存档, 第二联随藏品入库由库房保管人员保管,第三联加盖公章交给移交单位或人员。入馆凭证由总账按年度编填字、第、号。该凭证永久保存。总帐管理人员应将入馆文物及时登记入账。保管部门应于征集物入馆验收后尽快完成藏品编目、建档工作,设置文物档案,并依法备案。征集部门应将征集过程所有原始资料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七章 藏品征集工作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征集人员不准假公济私,不准借博物馆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征集文物,违者严肃处理,涉及违法行为交由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馆将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藏品征集动态,以及管理、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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