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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长城博物馆章程

来源:嘉峪关长城博物馆  作者:  日期:2023-03-16  点击数: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二节  理事
第三节  理事长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三章  管理层
第四章 职工
第五章 藏品管理
第六章 展示与服务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认真做好嘉峪关市文博事业的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博物馆条例》之规定,结合我市文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的名称是嘉峪关长城博物馆,住所是嘉峪关市峪泉镇。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嘉峪关市文物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嘉峪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本馆是国家设立的自收自支性质的公益文化事业单位,属国有博物馆。是我国第一座以长城历史文化为专题的博物馆,是以研究、教育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长城文化和长城历史发展遗迹及代表性实物,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五条本馆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收藏展览文物,弘扬民族文化。其使命是通过收藏、保护、研究丰富的馆藏文物和明长城悠久的历史文化,向大众传播长城历史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不屈的精神同时塑造民众的爱国主义情怀,促进嘉峪关市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博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征集、保管、保护、研究文物;
(二)举办各类展览和社会教育活动;
(三)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知识;
(四)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馆要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在博物馆参观或开展其他活动,应当爱护博物馆设施、展品和周边环境,遵守公共秩序。
第二章理事会
第一节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八条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第九条本馆理事会成员十三名,任期五年,采用委派或推选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政府部门代表四名,由举办单位函请相关政府部门委派产生;
(二)社会公众代表四名,包括专家代表、观众代表,由举办单位推选;
(三)文物景区管委会代表一名,由举办单位推选;
(四)本馆代表四名,其中馆长一名,为当然理事,其余三名由本馆推选产生。
第十条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确定本馆的使命、宗旨,并保障其实现;
(二)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确定理事会议事规则;
(三)拟定本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
(四)审议举办单位提名的馆长、副馆长;
(五)审议和批准本馆的财务预决算;
(六)审议和批准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
(七)审议本馆内设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八)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九)沟通协调本馆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争取政府、社会对本馆事业的支持;
(十)负责筹措本馆事业发展资金;
(十一)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二)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二条第一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及本馆共同组织;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举办单位、本届理事会、本馆共同组织,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
第二节理事
第十三条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相关补贴,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理事任职资格:
(一)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二)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三)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十六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作;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十九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新提名的增补理事,需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选;增补理事需按理事的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实施。
第三节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秘书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任免,行使以下职权:
(一)受理事会委托,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
(二)受理事长委托,完成相关工作;
(三)具体督办理事会决定推行的相关事务。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不能行使职责时,由秘书长代行其职责。
第四节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
(二)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馆重大财务事项;
(四)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
(五)审议本馆机构设置方案;
(六)审议由举办单位提名的馆长、副馆长人选;
(七)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馆章程规定,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章管理层
第三十二条本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馆长、副馆长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由举办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三十四条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展览陈列、藏品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馆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职工
第三十七条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八条本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馆或本馆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三十九条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藏品管理
第四十一条通过考古发掘、田野调查,接收、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新增藏品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入临时库房,并登记入新征文物明细账。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及藏品的档案,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十二条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本馆设立专库和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十三条保管工作要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检方便等要求。藏品应保持历史原状,严禁歪曲和伪造。复制品、仿制品、代用品须加标志,以免真伪混淆。
第四十四条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相关专业学科及应用技术的研究,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含量,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博物馆应当为馆外人员研究本馆藏品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条本馆领导和保管人员要负责确保藏品特别是一级藏品的安全,有权制止违反有关文物安全规定的行为,发生事故要追究责任。凡调拨、交换藏品,须经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一级藏品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四十六条严守库房机密,建立《库房日志》,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库房一般不接待参观。
第四十七条本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四十八条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博物馆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第四十九条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五十条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如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终止退出馆藏程序。
第六章展示与服务
第五十一条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本馆性质和主题相适应,突出馆藏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备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二)合理运用现代化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三)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
(四)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五)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第五十二条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利用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途径传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及研究成果。
第五十三条本馆对公众开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公告;
(二)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
(三)全年开放时间365天。
第五十四条本馆对公众实行免费开放制度。
第五十五条鼓励博物馆研发相关文化产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开展专业培训、科技成果转让等形式的有偿服务。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七条本馆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博物馆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八条本馆保证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五十九条理事会换届和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善、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馆章程、理事会成员名单;
(二)本馆组织结构、人员招聘等信息;
(三)重大活动和涉及职工、公众利益的事项;
(四)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相关事项。
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二条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六十三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四条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等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六十五条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经 2016年12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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