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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西北地区羁縻卫所制述论

来源:嘉峪关长城博物馆  作者:王鹏强  日期:2007-09-25  点击数:

  羁縻”一词的本义,指套在牛马头上的笼头。《古汉语常用字字典》释义为:①拘留、束缚;②笼络。从汉代“和亲”,到清代的满蒙联姻,“羁縻” 制度一直是中原王朝统治者控制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所谓的“羁縻制”,即“一切政治,悉因其俗”(《清圣祖实录》),在少数民族承认中央王朝统治的前提下,中央王朝允许其进行有限度的自治,保持本民族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宗教信仰及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达到“不改其本国之俗而属于汉”的成效。这一特殊的行政管理政策,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形成和发展中,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直到清朝雍正年间实行“改土归流”后,“羁縻”制度才逐渐淡出历史舞台。
明代的羁縻卫所制秉承了中国古代传统的羁縻政策的基本特点,并加以改造和发展,为明朝政府实现对北部边疆地区及民族的有效管辖和治理,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西北地区羁縻卫所的设立
  明太祖以武功定天下,在辖境内遍设都司、卫、所。为加强对边疆地区的防御,推行羁縻方略。洪武、永乐两朝,随着统治力量的增强,以及疆域向西北地区的延伸,当地少数民族首领由最初的观望,转而“率土归附”,以获取明朝中央的承认。而明王朝为了联合各族共同反元保塞,对西北各族则采取怀柔恩抚的羁縻政策。尤其是对地域辽阔、民族复杂的西番诸卫的各族首领,只要率土归附,便均授以其世职。于是,西部边疆羁縻卫所应用而生。
  1、关西七卫的兴衰
  明在洪武、永乐年间,先后在嘉峪关以西,哈密以东,包括青海湖、柴达木盆地在内的广大地区,建立曲先、安定、罕东、赤金蒙古、沙州、哈密、罕东左等七个羁縻性质的“卫所”。为了达到以怀柔方式羁縻关西七卫的目的,初期,明朝中央大多采用广遣行人进行招谕的手段,以求不战而胜。以安定卫为例,洪武三年(1370),明太祖遣使持诏招谕。七年(1374),卜烟帖木儿再次遣使来朝,“太祖喜,宴赉其使者,遣官厚赉其王……各赐以印”。八年(1375),卜烟帖木儿再次遣使来朝,“上元所授金银字牌”,明朝遂于其地置安定、阿端二卫指挥使司,以其部属为指挥等官。明初的招谕政策初见成效。其后安定卫虽屡有兴废,但仍与明王朝保持臣属关系,朝贡不绝”。
  关西诸卫的建立,在明朝前期,对保持西北边疆地区的安定、维护西域及中亚诸地与内地的交流,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明朝政治的腐败,尤其是明中叶以后,宦官专权,农民起义连绵不绝,明王朝与蒙古、西域的关系也趋于紧张。成化以后,土鲁番东侵哈密,进而侵扰罕东卫、罕东左卫及赤斤卫等邻近哈密之地。正德初年,蒙古贵族阿尔秃厮,亦不刺从河套进入青海,胁迫阿端、安定、曲先诸卫。明朝政府渐失对关西诸卫的控制,七卫部众相继内迁。至嘉靖初,七卫先后罢废,嘉峪关以西地区亦不复在明朝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
  2、河湟地区西番诸卫的设立
  从洪武二年(1369)至永乐初年,明军一面挥师西进,对西北诸族采取“降者宥,拒者戮”的政策,一面派专使进行招谕。由此明朝基本控制了西北吐蕃地区,从洪武四年(1371)设立河州卫始,西宁卫、岷州卫、洮州卫等西番诸卫相继建立。西番诸卫,因其地处要冲,土官大多只被委任予指挥同知及其以下官职,而卫指挥这一要职则主要由流官担任;西番居民以藏族居多,喇嘛教在当地遍受崇信。故明朝政府在其中起用了一批僧职土官,如此,即可笼络番僧,又可使之抚绥番民,为明王朝效忠。
  西番诸卫的设立使大明王朝巩固、维持了在河湟地区的统治,使这一地区始终在中央政府的控制之下。正如《明史•西域二》所言:“然究其时之所患,终在寇而不在番,故议者以太祖制驭为善。”
  二、明朝对西北地区羁縻卫所的管理
  明朝在西北地区建立了关西七卫河西番诸卫等羁縻卫所之以后,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一方面加强对各卫所的控制,另一方面极力安抚北元的宗戚、将官和蒙古部众以及西北和东北地区诸族,以期达到“内安诸夏,外抚四夷”的目的。
  (一)官其酋长,准予世袭
  明朝在众多羁縻卫所中,明朝政府均以归附的故元将领或少数民族族酋长担任卫所要职,允其世袭,使之保有很大的自主权。但与此同时,明朝政府也加强了对卫所官员的任命、升降和袭职的管理。
  以关西七卫为例,官员多由诸族酋长担任,即实行以本土之人理本土之事的原则。但为了互相牵制,明朝政府也采取从外卫或他族调任的办法。 如永乐四年(1406)复设曲先卫,即以安定卫指挥三即为指挥使,“掌卫事”,以安定卫指挥散即思“副之”。羁縻卫所的大小官员一般实行世袭制,即所谓“父死子代,世世不绝”,但须先获得明朝政府的许可。如正统九年(1444),赤斤卫都督佥事且旺失加“称老不治事。诏授其子阿速都督佥事,代之”。在晋级方面,明朝政府规定,羁縻卫所官员一般25年左右可晋一级。但若政绩突出或从征有功等,则不受此规定限制。
  (二)卫所间的冲突和纠纷处理机制
  羁縻卫所下属的部族多处于游牧或游猎生活状态,相互间常因草场冲突发生劫掠财物、人畜等现象,从而导致相互间冲突、纠纷不断,甚至发展为大规模的仇杀。若发生此类事件,诸卫所须奏请明朝中央处理,或处于维护边疆地区稳定的考虑,明朝政府也常出面调解,甚至出兵镇压。如永乐末年,罕东卫所辖板纳族乘安定卫指挥桑哥奉调率众远征之机,尽掠安定卫部内庐帐畜产。“事闻,降敕切责,令速归所掠,违命则发兵进讨”。
  (三)定期朝贡、缴纳贡赋
  羁縻卫所民众有向明朝中央缴纳贡赋的义务,多以土特产充之,故称为“土贡”。“土贡即租税也,汉、唐以来,任土所贡,五代无之”。 与明代中原卫所所纳“夏税秋粮”等正税不同,其中西北诸卫缴纳的贡品主要有马、驼、皮货、宝石等,而以马为大宗。卫所进贡虽是义务,但可获得明朝政府相应的赏赐。明朝政府向羁縻卫所征收贡赋,从经济上加强对边地卫所的管理和控制,又予以相应的赏赐来怀柔边疆民族。明王朝正是在这种收放与取舍之间权衡利弊,从而巩固其对边疆地区及边疆民族的统治之效。
  (四)调发卫所官兵从征或戍守边疆
  羁縻卫所本身就是军政合一的机构,拥有大量士兵。明初,西北地区民族成分复杂,战线又长,仅凭从内地调兵驻守,显然有点力不从心。尤其是明朝中期以后,“九边”压力增大,东北金兴,防御倭寇,明朝更无力抽调大量兵力戍守西北边疆。因此,实行羁縻政策,笼络少数民族头目,并利用它们的势力和影响来巩固对西北地区的统治,这也成为明朝政府重要的边防策略之一。
  (五)卫所必须执行明朝的政令羁縻卫所是依照“因其部俗”的原则设立的,即诸卫所官员可依照本民族、本部落的传统习俗与惯例处理内部事务。但这一切须以遵守明朝法律为前提。一旦卫所官民违反明朝法令,则依明律治罪。但由于西北诸卫民族关系复杂,对于违反明律的西北卫所,明朝政府大多只是“遣敕切责”而已,并不完全按照名明律处置。而且一旦卫所官员悔罪,即宽宥之,或赦其罪,甚至对其进行赏赉。
  三、西北地区羁縻卫所的特点
  明代关西七卫河西番诸卫,管理着广大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有效地缓解了西北边疆的压力和威胁。明朝是在推翻蒙元帝国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败退于漠北草原的蒙古势力始终是其主要的威胁。明朝统治者最担心的是北虏(蒙古势力)与西番(以藏族为主的西北各族)联合,使中原两面受敌。基于这种考虑,明朝建立西  番诸卫的目的极为明确,即所谓“以北拒蒙古,南捍诸番,俾不得相和”。
  西北地区的羁縻卫所,大体上而言,是一种军事建制的机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以及诸卫在西北防务地位上的变化,羁縻卫所也渐理民政,但总体而言,仍具有较浓厚的军事色彩。作为卫所官员的部落头人,仅通过进贡、朝觐和接受册封等方式表示与明朝政府的臣属关系,获得明王朝的支持,保持自己在本部落中的特权和地位。而明王朝则通过封官赐爵的方式,笼络部落酋长和头人,利用他们的力量实现边疆地区的统治。从这个角度而言,明代羁縻卫所的设立,是明朝政府在无力直接实现对边疆少数民族统治的形式下,所推行的“以夷制夷”之策。
  四、羁縻卫所的历史作用及影响
  明朝在西北少数民族聚居区,遍设羁縻卫所,固边御敌虽为其第一要务。但为巩固边疆地区的稳定,削弱蒙古势力的咄咄逼人的攻势,明朝政府鼓励边地百姓开荒屯垦。基于借“茶马互市”怀柔安抚边疆少数民族,稳定边防局势的需要,明朝政府十分重视与边疆民族的经贸往来,实行了贸易开放政策。这些举措的实施,促进了边疆地区的开发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当地人民生活的改善。同时随着边疆各族之间及其与中原汉族交往的频繁,推动了民族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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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1、陈秉刚:《嘉峪关仿古探幽录》,甘肃人民出版社,2005年。
2、嘉峪关市志办:《嘉峪关市文物志》,甘肃人民出版社,1990年。
3、《边疆史地》杂志2004年第三期。
4、张军武、高凤山编著:《嘉峪关与明长城》文物出版社,1989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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